已被浏览次 发布时间:2020-02-1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1. 某投资公司与某资源集团公司等财产保全案件
2. 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3. 许某某等申请执行莆田市某房地产公司等借款纠纷系列案件
4. 左某娃申请执行左某英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5. 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勒流支行申请执行顺德某铜铝型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6. 重庆某投资公司申请执行青岛某化工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7. 宝山区罗泾镇某村委会申请执行上海某园林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在执行保全裁定过程中,北京法院冻结了民营企业某资源集团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某资源集团公司请求解除股票冻结,北京法院本着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积极与保全申请人沟通,最终通过“换封”方式解除了对某资源集团公司股票的冻结,在确保申请人实现债权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申请人及相关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
【基本案情】
某投资公司与某资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某投资公司申请,作出诉讼保全裁定,明确冻结某资源集团公司名下近两亿元的财产。之后,北京法院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某资源集团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数量较大的股票。
股票冻结后,被申请人某资源集团公司、第三人某科技公司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第三人某科技公司以其所有的等值土地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股票的冻结。为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既保障保全申请人实现债权不受影响,又避免对被申请人及相关上市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北京法院积极沟通协调,保全申请人某投资公司最终同意了被申请人的“换封”方案。随后,北京法院作出变更保全裁定,查封了第三人某科技公司的土地,并解除了对某资源集团公司股票的冻结。
【典型意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会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查封债务人财产的申请,这对于敦促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北京法院依保全申请人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某上市公司数量较大的股票。由于上市公司股票冻结对该上市公司融资和正常经营会有一定影响,北京法院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积极与保全申请人沟通,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通过“换封”方式,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申请人及相关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为保障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改善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本案被执行人名下一座共二十层大厦只有一个产权证,整体查封明显超过了本案执行标的额,但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整体查封。北京一中院坚持善意执行理念,协调各登记管理机关,积极推动对不动产的分割登记,解除超出执行标的额部分的查封,避免因查封影响财产效用的发挥,尽量降低对债务人的不利影响。
【基本案情】
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北京某投资公司、广州市某投资公司等一案,法院判决上述被执行人连带清偿申请执行人股权转让款八千万元及赔偿相关利息损失,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与此同时,该院还执行多个涉及北京某投资公司的案件,案由有民间借贷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等,总标的额约6亿元。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的房产,该大厦共二十层,估值在20亿左右。被执行公司提出申请,希望法院能解除对大厦的查封,表示公司会通过其他方式融资来清偿债务,但申请执行人坚决反对解除查封,担心一旦解除,自己的权利无法实现。
为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北京住建委、规土委、不动产登记中心,反复协调沟通之后,将涉案大厦原有的一个产权证分割为二十四个产权证,然后办理了整栋大楼解除查封手续,变更为查封该大厦1-10层的房产,并重新查封了以上房屋之分摊土地面积,从而避免了超执行标的查封,使得被执行人得以盘活资产、进行融资,筹得款项清偿了涉案全部债务,系列案件得以全部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执行案件中,一种常见的情形是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估值远超过执行涉案金额,但整个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在执行中很难做到对不动产中涉案金额部分进行精准处置,但若整体处置又可能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的影响,亟待人民法院采取灵活的执行措施,既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又能尽量不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本案中,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调度和积极协调下,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执行法院积极协调不动产登记机关,将涉案不动产共用的一个产权证分割为多个产权证,再查封案件标的范围内的部分不动产,使得被执行人可以对其他未查封部分房产进行正常经营、融资,使被执行人的利益免受不必要的损失,也促进了案件的顺利执结,用创新做法开创了执行工作的新局面,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被执行人莆田市某房地产公司是有着十几年历史的企业,员工上千人,因一时投资决策失误,资金链骤然断裂,债务缠身,债权人纷纷诉至法院。莆田中院强化府院联系,主动沟通协调,积极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者,盘活被执行人资产,依法妥善采取执行措施,推动案件执行和解。
【基本案情】
在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莆田市某房地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执行案件有491件,申请执行标的本息近30亿元,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名下的财产,但该公司某房地产项目因资金链断裂面临“烂尾”的风险,且拖欠工程款造成工人多次信访,如果简单实施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手段,不仅可能会造成系列案件无法全部受偿,购房业主利益得不到保障,且企业也会面临破产,无法清偿工人工资,给当地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莆田中院深入走访调查后发现,该房地产项目有楼盘34.78万平方米,预计销售额可达40多亿元,但被执行人因资金困难,将上述楼盘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抵押金额本金达5.75亿,相关案件已经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公司资大于债,只是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莆田中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非公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的要求,积极寻求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召集了市国土、规划、住建、消防、金融办、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多次研究部署,推动莆田市某投资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向被执行人分期注资5亿元用于楼盘复工。
另外,莆田中院多次与上海高院、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沟通协调,上海高院同意暂不拍卖已查封的地块,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同意把涉案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分期置换为莆田市某投资集团。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与莆田市某投资集团双方签订协议,由莆田市某投资集团先行向其支付1.5亿元,有关银行则向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出具为期一年的保函,置换出原抵押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之后以该土地使用权证书向银行融资并投入该项目建设。在此基础上,莆田中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通过以房抵债或用售房款还债等形式,消灭前期债务。目前被执行人已经完成了融资,市政府将涉案房地产项目中的三幢楼作为莆田市引进人才公寓楼盘,有力推动涉案项目的销售。在此基础上,莆田中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已陆续通过以房抵债或售房款形式有序偿还债权人,促使491件系列执行案件逐步得到妥善处理。该系列案件的解决,使得涉案房地产项目400多户购房户的房产得到交付,同时带动被执行人其它楼盘3425户业主的产权证件办理,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亿多元,顺利平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安定稳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房地产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房地产项目“烂尾”现象时有发生,引发拖欠借款、工程款以及商品房销售合同违约等一系列纠纷,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涉案标的巨大,解决问题的难度大,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如何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能够使房地产项目得以盘活,让商品房得以交付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重大难题。本系列案件的有效化解,是莆田中院解决涉金融案件“清理与拯救并重,要当好困境企业的医院”工作思路的生动体现,也是着眼服务大局、灵活运用善意执行手段的形象展示,更是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的有效成果。莆田中院多方联动、积极协调,盘活不良资产,避免了房地产项目“烂尾”的金融风险和社会矛盾的激化,得到了各界的肯定,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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