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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期限届满不必然导致诉权丧失 ——浙江高院判决成功多媒体公司诉鄂广信息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已被浏览 发布时间:2017-04-13 来源:人民法院报

 裁判要旨

  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享有诉权。授权期限届满后,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人就授权期间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只要未超出诉讼时效,仍享有诉权。

  案情

  2010年,成功多媒体公司取得电视剧《铁梨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包括制止侵权的权利,授权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工作人员登录鄂广信息网络公司开办的“鄂广有线网”对网页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截图147-159(鄂州宽频页面)显示有电视剧《铁梨花》的介绍、剧集链接、播放页面。2015年9月,成功多媒体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鄂广信息网络公司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电视剧《铁梨花》的点播服务,请求判令鄂广信息网络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共计5.3万元。被告鄂广信息网络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答辩。

  裁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鄂广信息网络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电视剧《铁梨花》的点播服务,侵犯了成功多媒体公司对涉案剧集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湖北鄂广信息网络公司赔偿成功多媒体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鄂广信息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成功多媒体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了授权期限,非本案的适格原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成功多媒体公司的诉讼请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功多媒体公司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具有排他性,使其获得了对抗其他第三人的基础,其应享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从实现专有使用权的目的和保障专有使用权人的利益角度而言,针对发生在授权期限内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有必要赋予成功多媒体公司诉权以直接对抗鄂广信息网络公司。故成功多媒体公司应享有诉权。成功多媒体公司虽然在授权期限届满后提起诉讼,但其针对的是在授权期限内的侵权行为且未超出诉讼时效,在著作权人未对其起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享有本案的诉权。鄂广信息网络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原告是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人,争议焦点是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人是否享有诉权,其在授权期限届满后提起诉讼是否仍享有诉权。

  1.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人应享有诉权。第一,当事人适格的本质要求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人虽非著作权权利主体,但对权利享有处分权,亦属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符合当事人适格要件。第二,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权除了客体系无体物之外,其他方面均与物权所有权相同,系属用益知识产权,体现为一种对世权;且在遇到侵权的情况下,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人的经济利益受到直接损害,具有起诉侵权人的天然动因,也享有获得财产赔偿的权利基础。因此,无论是从专有许可使用权的性质还是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看,都有必要赋予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人启动诉讼程序对抗侵权人的权利。第三,对于专有使用权人是否享有诉权的问题,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但同存在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已赋予专有使用权人诉权,故著作权纠纷案件也可参照适用,赋予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人诉权。综上,成功多媒体公司作为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人,应当享有诉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2.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人在授权期限届满后提起诉讼,如果针对的是在授权期限内的侵权行为且未超出诉讼时效,那么其仍享有诉权。本案中,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载明“授权被许可方可以以自己名义追究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授权期限: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成功多媒体公司于2014年被侵权,该时间尚处于授权期间,然其提起诉讼的时间却是2015年9月,已超出授权期限,此种情况下,成功多媒体公司是否仍享有诉权,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其一,从合同的目的看,著作权人意在通过让渡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获得许可费用,而成功多媒体公司意在支付许可费获得授权期间的专有许可使用权,包括打击侵权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故笔者倾向于把该条款理解为成功多媒体公司对授权期限内的侵权行为享有诉权。其二,从交易习惯看,因著作权人已获得授权期间的经济利益,因此其对该段时期内发生的侵权行为缺乏提起诉讼的动因,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而专有使用权人则恰恰相反。故从交易习惯及权利保护角度分析,笔者认为把该条款理解为“被许可人在未超出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可以起诉授权期间发生的侵权行为”更为合理。综上,从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权利保护的角度分析,成功多媒体公司虽然在授权期限届满后提起诉讼,但其针对的是在授权期限内的侵权行为且未超出诉讼时效,故仍应享有诉权。

  本案案号:(2015)浙甬知初字第1078号,(2016)浙民终368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祝 芳 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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