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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玉米品种“农大372”系列案

已被浏览 发布时间:2016-06-06 来源:未知

        由郭凤武主任统筹指导,张华律师、许智慧律师承办的“农大372”系列案,系我所代理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继而衍生的一系列案件。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无效申诉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属纠纷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原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中止品种权审查程序、原农业部行政复议程序等,涉及合同法、公司法、种子法等众多法律领域和相关机构。

        案涉“农大372”玉米品种,因其优异的育种和产量性状,极具市场潜力和推广价值,连同父母本在内的品种权益归属,严重关涉当事人市场布局和经营业绩。也因如此,该系列案件被称为中国植物新品种领域的第一大案。

        通过研判案情,我们准确定位案件争点和重点,并以华奥公司的在先合同权利为核心开展证据搜集和文书制备工作,制定了多层次和结构化的解决方案。其中,最高院申诉案件,从立案、下发再审裁定直至再审审理,承办律师秉承勤恳、专业的工作态度,克服种种困难和障碍,历时一年多,迎来胜诉判决,全面支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

        申诉案的全面胜诉,彰显我所在品种权等知识产权领域的业务实力,展现出我所律师的专业涵养和执业素质,开启律所进军种业领域法律服务的元年,也为中国种业之兴盛历程,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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